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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天水建设工程律师在线分析

作者:songjunsheng 日期:2022-11-10 17:42:19

 【事件概要】

  原告科茂劳务公司、科茂建筑公司告诉一审法院,从2013年8月开始,被告中石油二建公司将尼木加油站的修理改造工程、山南贡加油站的修理改造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 2014年12月5日,上述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目前全部使用。 2016年1月13日,双方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签订书面结算书进行确认。 被告承诺在2016年5月30日前全额支付,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未支付,依法提起诉讼。 请求命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967439.66元逾期支付违约金10501428.3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约定协议管辖法院,且本案存在多个实体法律关系,本案应当移送协议约定的被告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本协议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时,视为无效,驳回管辖权的异议。被告不服这项裁定,向西藏高院上诉。

  西藏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名称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也是工程承包相关事项。本案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诉法解释》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事件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能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内。这件事必须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由甘肃高院管辖。因此,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高院。

  甘肃高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名称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从合同施工内容来看,实际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根据房地产纠纷决定管辖,甘肃高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然后,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院主张原告以被告为总承包人,将发包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承包的非主体工程事项重新承包给原告,因此本案应该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甘肃高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在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中,“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决定管辖。 ”。 实践中,根据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目下的第三四级事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本项目下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事件,即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工程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合同纠纷、农村建设本案应当根据房地产纠纷决定管辖法院。 西藏高院裁定移送甘肃高院审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审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当事人的居住地不在西藏自治区管辖区域,诉讼标准额超过2000万元,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15年2月4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第28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决定管辖。 ”。 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表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适用。 ”。 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决定管辖,2005年1月1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质内容也是建设工程施工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项目下的四级事件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称为承包合同,其内容实质上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房地产的专属管辖也必须适用。实务中,必须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不能机械使用民事案件定性案件。

  三、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

  建设承包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指不动产,这种纠纷的处理涉及建筑物工程成本的评价、质量鉴定、留置权的优先受益、拍卖的执行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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